她認為,《廣州日報》的撤訴,恰恰說明在互聯(lián)網時代,平臺競爭不是好的選擇。傳統(tǒng)媒體實際是在利用“今日頭條”融資的契機,試圖轉變一直以來被新媒體“低成本剝削”的劣勢,尋求新的合作。“訴訟,正說明傳統(tǒng)媒體在求變。” (記者鄭汝可)
新聞法教授:媒體訴訟有難點
知名新聞法學者魏永征教授認為,媒體訴“今日頭條”,存在難點。
“一是對于時事新聞著作權的界定,” 魏永征介紹,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把“時事新聞”定義為“通過報紙、期刊、廣播電臺、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”。時事新聞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,但不包括獨創(chuàng)性的通訊、特寫、深度報道。這樣一來,如果“今日頭條”推送只是“單純事實消息”,那么就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。
第二,媒體對登載的作品未必享有著作權。魏永征說,職務作品歸屬于媒體單位,而外來作者的署名作品,其著作權屬于作者。
魏永征舉例,本世紀初,《新京報》曾訴浙江在線侵犯著作權案,法院認為原告所訴數(shù)千篇作品分屬500多位作者,應該一一取得授權、分別立案審理,致使官司無法打下去。
他介紹,按照目前主管部門在上世紀末所規(guī)定的稿酬標準,轉載賠償大概不過三四十萬元,“維權成本遠高于侵權成本”。
魏永征說,“今日頭條”的紛爭,可以促使傳統(tǒng)媒體與新媒體更好地合作,也能促使新媒體加強自律與監(jiān)管。(記者鄭汝可)
知識產權律師:是否侵權存在爭議
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認為,“今日頭條”抓取網站內容,只要被抓取的網站不反對即可。如果網站反對,則可依據(jù)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的規(guī)定,起訴抓取信息者。
針對“今日頭條”飽受詬病的“優(yōu)化轉碼去除原鏈接廣告”的做法,游云庭認為,根據(jù)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》,“今日頭條”是否構成侵權,要看其抓取行為,算不算“影響提供作品的原網絡服務提供者掌握服務對象獲取作品”;改變原新聞網站鏈接,算不算“改變自動存儲的作品”。
“目前來看,爭議很大。”游云庭說,從法規(guī)的字面上看,雙方都可以推導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。但“今日頭條”的做法,是建立在寄生并損害原創(chuàng)內容媒體之上的,顯然自利性大于共贏性。
對于國家新聞出版局的介入,游云庭分析,著作權法規(guī)定,案件涉及全國范圍的重大影響及公共利益時,國家新聞出版局才會立案調查。 (記者鄭汝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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