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3.500, 0.01, 0.29%)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建議,投資人首先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(guān)工作,在公安機關(guān)等國家機關(guān)一定程度保障投資者知情權(quán)的基礎上,尊重其在案件處理上的方式方法;其次,還原事實,不要以訛傳訛,無端傳播與制造一些不實消息;最后,希望投資者能夠理性維權(quán),積極尋求專業(yè)的法律支持,用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(quán)益。
此前,對于一些平臺爆雷后,到底是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非法集資詐騙,部分投資者有疑問。
對此,肖颯表示,如果要將平臺負責人定性為集資詐騙罪,則必須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投資人錢財?shù)哪康模⑶冶仨毷褂昧嗽p騙的方法。實務中,需要重點查明行為人對非法集資資金的管理、使用、退賠能力以及集資參與人參加集資的起因、方式、金額、回報、損失等方面。集資詐騙犯罪中,還應進一步查明行為人編造、夸大經(jīng)營業(yè)績,虛構(gòu)集資用途,虛假承諾高額回報,隱瞞事實真相的相關(guān)證據(jù)。
“以上幾點在目前的認定上較為困難。”她表示,如果P2P平臺積極退款,投資人能夠追回大部分投資款項的話,可以一定程度上認為平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經(jīng)營平臺并非為了騙取投資人錢財。這樣可能會定性為刑罰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而不至于認定為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的集資詐騙罪。
4.平臺宣布“良性退出”了,我還用還錢嗎?
借P2P的錢是要還的,打擊借款人的賴賬行為需要多方共同努力。
近期,有P2P平臺公布其逾期未還款的借款人名單。這并不是個例,在投資人信心嚴重缺失的情況下,確實產(chǎn)生了一些借款人惡意賴賬、逃廢債等現(xiàn)象。
特別是近兩個月,網(wǎng)貸企業(yè)面臨巨大資金兌付壓力,部分借款人發(fā)現(xiàn)了這一重大“機遇”,組團違約、寫黑材料、努力搞倒平臺,以達到無償占有資金的目的。“這種行為是違法的,甚至涉嫌犯罪。該類試圖借錢不還的群體需要承擔系列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。”肖颯表示。 4/9 首頁 上一頁 2 3 4 5 6 7 下一頁 尾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