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訂草案規(guī)定: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。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,不得含有以下內容: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,可能引發(fā)其模仿不安全行為。
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,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。
要點:硬往車里或手機里塞廣告最高罰1萬元
修訂草案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,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,不得向其住宅、交通工具、固定電話、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信箱等發(fā)送廣告。違反此規(guī)定,最高可予1萬元罰款。 2/2 首頁 上一頁 1 2 |